指基建工程兵部队在整编时没有参军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随军职员和工人(他们原为国家全民所有制施工企业的正式职工),根据1978年3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基本建设工程兵部队随军职工安置问题的规定,随军职工退休,按国家关于职工退休的规定执行,由民政部门负责接收落户。退休费用的开支,按照1958年4月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第29条办理,即“军事系统的退休工人退休当年的退休费用,由原单位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次拨给退休人员居住地点的县(市)、辖区的民政部门列入预算。”1983年底基建工程兵撤销工作基本完成后,接收工作即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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