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泰和二年(公元1202年)颁布的黄河及海河水系各河的河防修守法规。它是《泰和律令》中29种令之一,内容共11条,现存于《河防通议》中的10条是删节过的(末条卢沟河防汛似应单独为一条),是现在能见到的最早防洪法令。内容是:都水监派出机构,分治都水监及地方州县的河防工作每年由户、工两部派大员监督、检查;河防工作人员可以用最快的交通工具,“驰驿”;州县河防官每年6月至8月轮流上堤;沿河兼管河防的知县,非汛期也要上河指挥;沿河州县官有功罪,都要上奏;河工埽兵平时按规定休假;河防紧急,沿河州府负责官吏可与都水监官吏商定,临时征夫役;河防军夫疾病由都水监向州县要药;有 ......
上一篇: 河堤锥探
下一篇: 《河防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