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扩大再生产而建立的专项基金。它的形成主要是在年终分配时从总收入中按一定的百分率提取。中国在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公积金的提留数量,一般不超过合作社当年总收入的5%,如1957年全国平均为4.9%。建立人民公社以后,最初两年提留的比例过大, 1958年全国平均为9.8%, 1959年为10.2%。以后,按照政策规定,一般都控制在3~5%以内。如1962年全国平均为4.41%,1980年为4.45%。少数经济作物区、城市郊区等收入水平较高的生产队,公积金提取的数量可稍多一些。收入水平低或因遭受自然灾害收入减少的生产队,可以少提或不提公积金。根据这种原则规定,每年提取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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