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7年11月8日(俄历10月26日),全俄工人和士兵代表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根据列宁土地问题的报告和他起草的土地法令通过的土地国有化立法文件。这个法令共有5条, 下附全俄农民代表苏维埃消息报编辑部根据242份地方农民委托书拟定的《农民的土地问题委托书》。第4条规定“在立宪会议对伟大的土地改革作出最后决定以前, 各地应以这个委托书为实行这一改革的指南”。
法令(包括《农民的土地问题委托书》)规定: 立刻废除地主土地私有制, 不付任何赎金; 地主的田庄以及一切皇族、寺院和教堂的土地, 连同耕畜、农具、庄园建筑和一切附属物, 一律交给乡土地委员会和县农民代表苏维埃支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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