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制结构。在历史上,全省大小牲畜和家禽,除国营农牧场是国家所有外,绝大多数属个体私有。1955年起农业生产合作社把入社农民的私有耕畜折价归集体所有,牲畜私有制开始解体,1958年10月全省公社化,入社农民的大牲畜和羊群全部折价入社,个别地方连小家畜也折价入社,在这一段时期大牲畜属于私有的很少。以后政策规定山区少数民族有养马习惯的地方,允许每户养1~2匹马,允许每户回族养1~2头菜牛,允许每户藏族养1~2头乳牛,允许社员养猪,每户不超过2头,允许社员养羊,每户养1~3只。在1978年前,个体私有的大牲畜比例很小,但生猪饲养量以社员私养占绝大多数,“大跃进” ......
上一篇: (一)畜牧业基地建设
下一篇: (一)良种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