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农业税收有四种:农业税、农业特产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均按国家规定,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进行征收管理。
(1)农业税。从1961年起,全面实行“征收实物、按质论价、货币结算”的办法,实物由收购部门接收后,按规定牌价结算,将税款划入金库。1985年,粮食实行“倒三七”比例的收购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上海市对农业税的主粮结算价,在原征收的基础上加价35%。以后,随着国家调整粮食收购价,相应提高结算价。1995年,粮食放开经营后,为方便纳税,承包户的农业税采取户缴村结、委托粮食收购部门代扣代缴,以及设征收点由纳税户自行缴纳等多种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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