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配套完善渔业法律体系。1954—1994年,结合安徽省实际,先后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地方性渔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954年,安徽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安徽省渔业权登记办法》;1980年4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安徽省水产资源保护实施细则》;1989年8月,安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安徽省实施<渔业法>办法》;1989年4月,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水产局发布《安徽省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1992年2月,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安徽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2年11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制定《安徽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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