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全省各地按照“五保”户生活状况,分全保户、半保户和补助户三种。供养标准稍低于当地一般社员的生活水平。人民公社化时期,集体供给“五保”对象年人均口粮250~300千克,食油同社员一样分配,略加照顾;穿衣按其所发布票数添置。各项供给折款年人均达80~100元。1979年以后, “五保”对象年人均粮食300~350千克,食油3~6千克,烧柴草750千克左右,零用钱36~60元,衣被另发。各项折款年人均129元。1984年后,全省“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为年人均158.7元。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村民生活的改善而逐步提高,1994年,散居生活的“五保”对象提高到人均604.22元(不含国家救济款) ......
上一篇: (四)“五保”供养形式
下一篇: (六)敬老院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