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53年末起,国家对粮食开始实行计划收购,严禁私商经营粮食。粮食统购价格基本上按照当时的收购牌价执行。政府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合理确定统购量和农村留量的比例,稳定农民的负担。在经过两年的实践,1955年8月2日,国务院发布了 《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具体确定了粮食的定产、定购、定销办法,从根本上解除了农民“购粮无底、增产无益” 的心理,调动了广大农民生产粮食的积极性。针对 “大跃进” 和三年经济困难时期发生的购过头粮的问题,1965年10月,国家决定实行粮食征购一定3年的办法,对生产队的征购任务一定3年不变,遇到重灾可减免当年的任务; 超购的粮食,一 ......
上一篇: (一)自由购销阶段
下一篇: 2.统销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