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工业贷款对象, 是农行管理的国营工业和集镇工业、乡村、户办企业、联户办合作工业、乡村联办以及与国营工业、外资、其他经济组织联办的工业等。
黑龙江省农村工业贷款始于1958年, 当年国家银行分别在农业和地方工业信贷资金中发放给社队企业贷款279万元。此后, 社队企业贷款一直用社队农业贷款指标安排。1960年黑龙江省推广四川省江油县经验, 为人民公社盲目建厂贷款, 致使社队企业贷款直线上升, 1961年贷款余额达1939万元。由于企业大批下马和经营亏损, 绝大部分贷款难以回收。1962年6月, 中共中央决定停办社队企业, 银行也停止了发放社队企业贷款。1970年, 经中国人民银 ......
上一篇: (二)集体、农户农业贷款
下一篇: (四)农村商业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