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和黑龙江省采取的优惠政策是:
(1) 新开垦的耕地, 从第二年起, 5年内免征农业税。
(2) 以1987年粮食合同定购任务为基数, 到1995年, 对新增产的粮食不增加粮食定购任务, 全部议价销售。
(3) 农业银行贷款, 用于开荒和低产田改造部分, 由财政贴息50%。
(4) 大型水利工程建设, 除大江大河防洪工程由国家继续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外, 属于为提高单产而必须开挖的排水骨干河道, 应包括在基建范围内,由建设单位统筹安排, 建成后实行有偿使用, 逐步收回一部分投资, 用于工程维修管理。
(5) 对化肥、农膜、农药、钢材、柴油等农用物资, 国家有关部门除按正常水平分配外, 酌量予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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