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 剩余劳动力和剩余劳动时间开始向林、牧、渔等产业转移。1982年6月19日, 省人民政府发出了 《关于加速发展渔业生产的决定》, 指出: “渔业是大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速发展渔业生产, 不仅可以活跃市场, 解决广大城乡人民的吃鱼问题, 而且有利于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全面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生产, 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巩固和壮大集体经济。养鱼又不与粮食争地, 产品不愁销路, 还能安排农村剩余劳动力, 一举多得, 是一项大有可为的事业”。同年10月 17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批转农牧渔业部〈关于加速发展淡水渔业的报告〉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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