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柑桔由国营商业、供销社、私营商业经营。1950年,国营商业收购2 544吨,占上市量24.4%;私营商业占75.6%。1952年,全省各地供销社建立后,把柑桔作为供应城市和出口的大宗品种安排经营,当年柑桔收购量为1.13万吨,占上市量66.1%,满足果农的推销要求;私营商业占33.9%。到1955年,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占领了柑桔市场,共收购2.73万吨,占93.8%;私营商业仅占6.2%。
1956年,省人民委员会规定柑桔列为国家计划收购商品,委托供销社统一收购、统一分配,禁止私营商贩直接向果农收购。私商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证后,凭证向当地供销社或果品交易所进货。当年,各产地供销社发放预 ......
上一篇: 五、主要果品流通
下一篇: (二)桂圆和荔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