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历17年的北洋军阀统治,是在“中华民国”的招牌下,实行封建买办的独裁统治。当时,地方政权仍沿袭清末行政区划,设省、道、县、乡(镇)四级。
民国十六年(1927年)后,基层政权组织屡经变迭。民国十七年(1928年)9月,福建省实施的《县组织法》取消县佐制,分为县、区。区以下设村里、闾、邻。民国十八年(1929年),将村里改为乡镇,乡镇改为区。民国19年(1930年)又修正《县组织法》,将乡镇扩大至千户,区改由10—50乡镇组成之。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公布《县自治法》规定县以下设乡镇、闾邻二级,10户为邻,10邻为闾,10闾以上则为乡镇。但在县政府所在地划分为若干区,区与乡镇同级,其编 ......
上一篇: (一)封建社会时期
下一篇: (三)革命老根据地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