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9月, 福建省人民政府成立后,将全省划分为8个专区、2个地级市和67个县,同时废除了国民政府建立的905个区、乡基层政权,设置了新的区公所511个。区、乡以下的旧保、甲基层组织暂维持现状,在区公所监督下进行工作。
1950年5月25日—6月3日,省民政厅召开全省第一次民政会议,着重研究了民主建政工作。确定以召开县、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为中心, 结合组织农民协会,开展土地改革工作,废除国民党的旧保甲制度,建立新的乡、镇 (街)、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
1950年6月—12月,中共福建省委和省人民政府先后发布《关于废除保甲制度、建立乡村人民民主政权的指示》和《关于结合土改加 ......
上一篇: (三)革命老根据地时期
下一篇: (二)人民公社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