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宪法规定农村人民公社要改变政社合一的体制, 1983年10月,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精神,先在福鼎、明溪等县进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试点。1984年建乡工作全面铺开,至年底,全省共建立乡、镇人民政府1283个(乡1076个、民族乡18个、镇189个), 其中以公社建乡的718个,以大队建乡的353个,以农场建乡的12个。乡、镇政府设乡(镇)长1人,副乡(镇长)1—3人,下设秘书、民政、司法、公安、文教卫生、财粮、生产建设、计划生育等助理员和人民武装部。同时乡、镇、村分别设置经济组织。乡、镇一级为“经济委员会”,由副乡(镇)长兼主任; ......
上一篇: (二)人民公社时期
下一篇: (一)民主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