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扭转村镇建设无法可依、村镇建设法制工作薄弱的局面,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1982年,天津市政府颁布了《天津市贯彻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天津市关于切实解决滥占耕地建房问题的几项规定》,具体规定了“用地标准”、“审批制度” 和“奖惩办法”。农民建房用地限额,地多人少的村,控制在每户0.02公顷; 地少人多的村控制在每户0.013公顷,最多不超过0.017公顷; 城镇近郊控制在每户0.01公顷,最多不超过0.013公顷,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步入有章可循的轨道。1985年以后,天津市制订了 《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具体制定了规划、建筑、土地管理、公路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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