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处海河下梢,因受气候影响,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频繁。但在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与关怀下,有灾却无荒。政府在各灾年都拨出救济粮款救济灾民,并领导灾区人民,依靠集体力量,团结互助,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经济,使灾区灾民的生活得到保障和妥善安置,没有因灾害冻饿致死或举家外出逃荒事件。1949—1995年,政府累计支付救灾款约1.62亿元。
新中国成立以来,天津曾发生三次大的自然灾害。党和政府都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人民抗灾救灾,赈济灾民,把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①洪涝灾害。1963年8月,海河上游地区持续10天普降暴雨,引起山洪暴发,洪水奔腾下泄,与 ......
上一篇: (三) 提高小康水平走向富裕阶段
下一篇: (二) 农村社会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