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6月25日,省人民政府发出粤府[1990] 60号文件,即《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开垦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县、乡镇政府要建立保护、开垦耕地任期目标责任制。责任制具体规定耕地保有量、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和开垦耕地指标,以及保护耕地措施等。责任书由乡镇、县政府分别与上一级政府签订。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届满进行总评,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没有实现任期目标的给予处罚。1991年8月,省政府在番禺县召开了全省国上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七·五”期间国土工作经验,部署“八·五”期间,全省国土工作任务。同时首次由省政府与各市政府负 ......
上一篇: (三)建立全省耕地垦复基金制度
下一篇: (一)气候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