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执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并在耕地被占用后能相应开垦出新耕地和改造现有耕地,保持全省耕地面积相对稳定,省人民政府于1986年10月颁布《广东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缴纳垦复基金办法》。规定耕地垦复基金按“占用 一亩,开垦一亩,或整治建设两亩稳产高产农田”的原则缴纳。缴纳耕地垦复基金的标准,原则上是人均耕地少的地区高于人均耕地多的地区; 城镇郊区高于农村; 大城市郊区高于小城镇郊区。依此原则共划分四个等级,分别为每亩收取7 000元、5 000元、3 000元、2000元。在此基础上,对大、中、小城市及其郊区依次加收150%、100%、50%。从而以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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