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优待烈军属、伤残军人是广东的一贯政策和优良传统,也是保障优抚对象生活的重要途径。土地改革到合作化时期,对缺乏劳动力的烈军属、伤残军人实行帮耕代耕的制度,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的困难。人民公社化后,对家居农村的烈军属伤残军人实行群众优待劳动工分的制度,按“困难大、多优待、无困难、不优待”的原则,对达不到生产队平均生活水平的,给评定优待劳动工分,优待面仅30%左右,年户均优待四、五十个劳动日。1980年开始,广东在全国率先推行对城乡义务兵家属、烈属实行普遍优待的做法。1981年、1982年和1989年,广东省政府专门为群众优待工作发出文件,使优待工作进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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