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监督管理。1981年以来, 各级环保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环保法, 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 并依据森林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植物管理办法、自然保护区条例以及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农田污染使用标准和农药安全使用标准等一系列与农业环保有关的法规、条例、办法和标准, 对农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依法监督管理, 取得了明显成效。1985年以来, 针对农业环境先后制定了物种保护、自然保护区的建立, 保护益鸟、禁止捕捉和贩卖蛙、蛇、防止城市工业污染转嫁、加强乡镇企业环境管理、防治化学农药化肥污染、农业环境监测、水源保护、水域功能区划、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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