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1959年,全省农村实现人民公社化。人民公社对老弱孤寡残社员和孤儿实行了全面的五保供养。
1961年, 湖南省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 人民公社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 五保户供养一般以组为单位统筹, 全省大致有3种不同情况: ①对无依无靠、丧失劳动能力, 没有经济来源, 生活不能自立的孤老, 实行全保, 或送敬老院供养; ②对没有劳动能力的孤儿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孤老 (没有经济来源, 生活不能自立, 或虽有亲属照顾其日常生活, 但负担不了其基本生活) 实行保吃、保穿、保治病, 如寄养于亲属家中, 对收养户给以合理的寄养费或工分报酬; ③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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