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提出了“防重于救”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省政府和森林防火管理部门,根据中央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从本省实际出发,多次发布森林防火的规定、命令、指令和通知。1958年3月21日,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实现无森林火灾的指示》,提出6条具体措施。中央林业部认为吉林省的做法很好,转发全国各重点林区省。1986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其中对森林防火的组织领导、预防和扑救、森林防火戒严期以及奖罚等均做了具体规定。早在1952年9月22日吉林省就成立护林防火指挥部。各林区县陆续将原有的护林防火委员会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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