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购。从1985年度开始,除油菜籽、芝麻、棉籽实行按比例价收购不封顶外,其他油料实行合同定购,定购外自由购销。198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定购以外的食油,国家粮食部门按统购价敞开收购。从1988年新棉上市起,棉籽改由粮食部门与生产者直接签订合同收购,计划外放开经营。1991年起,自治区执行国务院决定,食油在保持一定的合同定购和国家储备量外,其余全部放开,扩大农村自用自销比例。1992年,全区收购总折油15万吨,其中购自生产者7.45万吨,收购率30.64%,净收购率28.61%,农业人口人均提供商品油6.3公斤。1993年食油放开经营。1995年食油又作为指令性计划加强收购,全年收购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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