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2年,浙江省人民委员会批转《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国家举办的水利工程属全民所有,由各级政府的水利部门组织管理;集体举办的属集体所有,由区、乡组织管理; 既有国家又有集体投资举办的,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管理养护的思想出发,由县和有关乡、村确定所有权。凡在一个村、乡、县(市)以内受益的,由所在村、乡、县(市)负责管理;关系到两个村、乡、县(市)以上的,原则由上一级负责管理,或委托一个县(市)管理。综合利用的水利工程,其综合经营由水利管理机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并在经营上进行独立核算。与此同时,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
到 ......
上一篇: (四) 水土保持工程
下一篇: (二) 工程和河道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