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浙江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把发展社队企业作为振兴农村经济的重要途径来抓。在指导方针上,明确社队企业是“农村经济四大支柱之一”,列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议事日程,从省、市、县和公社各级领导不断清除“左”的思想,为社队企业正了名,给农民办厂经商吃了定心丸;在政策上,对社队企业给予照顾和支持,如允许社队办农副产品加工厂,适当减轻社队企业的税收负担,允许社队企业的产品价格有一定的浮动幅度,在银行贷款、支农资金上给予照顾等;在管理上,建立了“定时间、定产量、定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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