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收购。1951年,根据中央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指示,对麻袋用麻由用麻单位组织联购,实行统一收购和拨配。浙江省由纺织、农业、供销社、人民银行等单位组成“麻袋用麻联购指导委员会”,在省财经委员会领导下,负责联购业务的政策指导。规定凡参加联购的单位均不得自购。不参加联购的单位,可向联购处购买麻袋用麻;在市场收购时,必须遵守联购处所订牌价、规格,不得抬价压价。1954年,全省黄红麻由黄麻供应处委托供销社统一收购,规定在主产区任何公私厂商不得直接向农民收购。1957年开始,黄红麻列为国家统一收购的二类商品,国家指定供销社统一收购,统一分配。其他公、私单位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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