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为了恢复和发展农村经济,中共中央于1951年作出《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定》,号召农民按照“实行农业和副业的互助结合”及“按照农业和副业的需要和个人专长,实行合理的分工分业”指导方针,积极发展副业生产。到1957年,青海农牧区中以木匠、石匠、皮匠、泥水匠、毡匠为主的个体手工业和加工业,以人力、畜力为主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副业生产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为后来社队企业的萌芽和产生提供了适宜的土壤。1958年3月,中共青海省委二届五次全体(扩大)会会议作出《关于苦干五年改变青海落后面貌的决议》,提出“全民办工业,除了省和州、县举办工业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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