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中共中央《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指出: “要办好敬老院,为那些无子女依靠的老人提供一个较好的生活场所。”195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在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重视和指导下,各市、县开始以人民公社为单位创建敬老院。1958年,全自治区有人民公社157个,年底,共建敬老院151所,入院人数3 745人(包括孤老烈属),入院老人占五保户总数的30%。敬老院的经费,由“五保”老人所在生产队按月送院,不足部分国家用救济款予以支持。敬老院开办后,老人生活有人照料,老人得病能及时治疗,从而使“五保”老人的“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得到初步保障。但敬老院建立 ......
上一篇: (三)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供养办法
下一篇: (二)敬老院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