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的林地,在新中国成立前,绝大部分属私人所有。1950年经过土改,确立了国有林和农民个体所有林两种林业所有制。1956年发展高级社,农民个人所有的成片山林,全部折价入社,归集体所有,统一经营。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山林由高级社所有变为人民公社所有。
1981年,中共江苏省委、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在全省开展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简称“三定”)的工作,1982年全面推开,1983年全省有69%的县完成了林业“三定”工作,处理山林纠纷1万多起,面积1.4万多公顷。到1995年,全省有95%的国有山林完成了定 ......
上一篇: 4.全面发展阶段
下一篇: 2.林木采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