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12月, 江西省六届人大审议通过了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的办法》, 明确规定了 “一切建设用地, 凡有荒地可以利用的, 不得占用耕地; 凡有劣地可以利用的, 不得占用良田、菜地、园地、精养鱼塘以及名、特、优农产品基地等土地”。1989年1月, 省政府针对一些地方越权审批、违法用地的现象, 发出了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必须坚决制止城乡建设中乱占滥用耕地的通知》, 责令各级人民政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城乡建设用地进行了一次清查。1992年11月, 省政府转发国务院 《关于严格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 要求各地从规划、立项、用地、建设等方面 ......
上一篇: 3.石质土
下一篇: 2.计划管理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