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3月和同年11月国务院在补办精减退职老职工40%救济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凡具备享受40%救济的四个条件的,符合要求就可补办救济手续。具体要求如下:①在精减退职的当时和现在都符合享受40%救济条件而确实属于漏办的精减退职老职工,才能给予补办救济手续。“精减退职当时是指1965年6月9日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下达时符合享受40%救济条件,现在仍然符合当时条件的。对于当时符合条件,现在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当时不符合条件,现在符合条件的,都不能补办享受40%救济的手续。②退职老弱残职工申请补办享受40%救济,应当有原始证件,包括退职老弱残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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