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3月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为保障退伍红军老战士和孤老烈士家属、孤老复员军人(以下简称“三老”)的生活,调整对他们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①退伍红军老战士的定期定量补助,一律在原享受实际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孤老烈属(包括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失踪军人家属)和孤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一律在原享受实际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上述调整标准,自1983年1月份起执行。②调整“三老”定补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下达专项指标,地方包干使用。列地方优抚和社会救济事业费预算,保证把有限的经费用在“三老”对象身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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