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有关部门规定,归国华侨中老弱残废而有家有亲可投的,原则上送回原乡投靠亲人,生活上有困难的,由国家给予适当救济;无家无亲可以投靠的,由各省民政部门负责研究处理。1975年6月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凡在侨居国反华、排华时由我驻外使馆安排回国、长期未作安置的老归侨(归国后即给予工作安排、但屡不服从分配者不包括在内),政治上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归国前在国外的爱国侨团、侨校、侨报担任专职连续十年左右;在我驻外使馆领导下能执行我国侨务政策;没有从事反动活动者,生活上给予定期补助。生活补助金额,根据本人和地区实际情况,每人每月发给人民币20至30元, ......
上一篇: 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待遇
下一篇: 我国农村五保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