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干部离休年龄,1982年规定为:中央、国家机关的部长、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第一书记、书记、副书记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长、主席、市长、副省长、副主席、副市长及相当职务的干部,正职年满65周岁,副职年满60周岁;中央、国家机关的司局长、副司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长、副部长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厅局长、副厅局长、地委书记、副书记和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年满60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军队兵团职和大军区职干部年满65周岁,军职干部年满60周岁,师职以下干部年满55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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