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离休的条件随前后有所发展。(1)1978年6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正式作出规定时,享受离休待遇的只限于1937年7月7 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194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委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2)1980年10月,《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确定为: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18级以上的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14级以上 ......
上一篇: 离休年龄
下一篇: 退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