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对年老的丧失劳动能力的干部、工人的安置工作,使每一个干部、工人都有享受劳动保险和社会福利的权利,而且受到法律的保护,把它列入了国家的根本大法。建国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就有“在企业中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的规定。1954年公布的第一部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1982年修订的宪法中,又进一步规定了“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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