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建立后最早的退休办法是1950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的“退休人员处理办法”。当时正处于建国初期,只在经济条件较好的过去有退休金的机关、铁路、海关、邮局等单位实行。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根据《共同纲领》关于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的规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范围包括铁路、邮电、航运及有职工100人以上的工、矿企业。1953年政务院又予以修正公布,实施范围扩大到工、矿、交通事业的基建企业单位和国营建筑公司。1955年12月,国务院又颁布了与《劳动条例》平行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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