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中央关于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为了使老干部身心愉快,健康长寿,1983年5月,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了《关于离休干部健康休养的几项规定》,规定①组织健康休养。应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分期分批地进行。凡有疗养场地的,对离休干部应优先安排;没有疗养场所的,可与有关单位联系一些床位,适当安排。②参加健康休养的离休干部,必须本人自愿;有医疗部门的检查,证明其健康状况容许,并经本单位组织批准。有传染病或严重慢性病者,不要参加。③休养时间一般可安排15天到20天。④副部长以上(含副部长)及相当于这一级的离休干部外出休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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