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群众优待和国家补助。
1.群众优待。新中国成立后,安徽的群众优待经历了三种形式。
(1) 代耕 (1950—1955年)。1950年2月,皖北区各县对贫苦、无劳力或缺乏部分劳动力的烈、军、工属实行部分代耕或全部代耕。1951年春耕期间,皖南、皖北区各地代耕出现包耕制、包干制、包工制、工票制、临时派工制、雇工制、合同制、大互助等多种形式。当年“八一”建军节期间,经过皖北各界拥军优属访问团深入检查后,乡、村两级普遍建立代耕组织和检查奖惩制度,确定包工制或固定代耕制,废除其他方式。但烈、军、工属享受代耕的一般偏大。1952年,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着重紧缩代耕面,扩大代耕劳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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