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从1947年夏秋之际,便开始转入划分阶级、平分土地阶段。全省各地在划分阶级中,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和东北局的有关指示精神,尤其是贯彻执行中共辽宁省委关于划分阶级的意见,在全面贯彻执行上级划分阶级的标准的同时,把侧重点放到了富农和中农的区别和界定上。省委按照中共中央和东北局划分阶级的标准和条件,即剥削收入占总收入25%以上,为富农; 剥削与被剥削部分相抵后,其剥削收入不超过25%的,不得划为佃富民,应划为中农。根据中共中央、东北局和省委划分阶级的标准和条件,各地进行阶级成分划分工作。为了纠正一些地区在划分阶级中的偏向,缩小打击面,中共中央东北局 ......
上一篇: 1.整顿队伍
下一篇: 3.纠正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