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 (下简称村委会)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势下出现的农村基层组织。它的前身是1956年并村划乡以后,乡下的行政组,农业合作化后的管理区,人民公社体制下的生产大队。1982年,辽宁省及沈阳市在建乡试点的同时,进行改革生产大队管理体制、建立村委会试点。沈阳市于洪区大青乡大青村委会是全省诞生的第1个村委会。同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规定,村委会与居委会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接受乡镇政府领导,协助乡镇政府搞好本村行政工作和生产建设。1983年12月,中共辽宁省委、省人民政府发出 《关于认真贯彻中发[1983] 35号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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