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全省土改基本结束,由于在土改中一些地方山林分配比较粗糙,遗留问题较多,山林权属特别是边界山林权属没有划清,引起新老山林纠纷,乱砍滥伐森林,甚至发生械斗。对此,全省各级政府对山林纠纷及时进行了调处。从1953—1955年,省政府组织工作组,先后调处了瑞昌县与湖北省阳新县、婺源县与安徽省休宁县、永新县与湖南省茶陵县等3起省际山林纠纷。其中婺源县与安徽省休宁县的纠纷调处结果获内务部批准备案。1959年,农村重新调整山林权属。根据1961年中共中央关于确定和保护山林权属的指示,江西省人委于1963年3月批转了省农林垦殖厅《关于我省山林纠纷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 ......
上一篇: 4.林业案件查处
下一篇: 1.恢复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