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国家作出规定,高级专家的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于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其中少数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①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得超过65周岁。②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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