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社设区,大队建乡的体制,经过几年实践,暴露出了两级机构名不符实的问题。本应是县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区公所,却设置了比较完备的部门,行使着乡人民政府的职权;而依法应为基层政权的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乡人民政府,却因辖区太小,人口过少,机构不全,很难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1987年12月,省委、省政府决定对区、乡体制再一次进行改革——撤区建乡。将原有行政区划和管理层次不作大的变动,把区改为乡或镇,建立基层政权组织;在原小乡基础上设立行政村,其办事机关是村公所或办事处,作为乡镇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乡所属的叫村公所,行政负责人为村长;镇所属的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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