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时期收购价格做过4次大的调整和一些个别调整。1958年9月,为了平衡地区间的粮价水平,更主要的是照顾五类地区 (即边区、老区、山区、少数民族地区、贫瘠地区)生产发展,提高了高粱、玉米、大豆、谷子等的统购价格,平均提价9.3%。翌年10月,又提高了大豆和油料收购价格,大豆上调6%,花生、果仁上调10%,芝麻上调8%,小油料也随之上调。1961年,按国家要求,辽宁省又将六种主粮购价平均提高22.25%,17种杂粮提高35.9%,油料再次做相应调整。1966年为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维护农民的经济利益,辽宁省根据国家规定,6种主粮平均提价20.8%,调后取消城乡差价和加价奖励,基本上实行全省一价 ......
上一篇: 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农产品价格
下一篇: (二)销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