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恢复供销合作社 “三性”。1982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提出, 恢复和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 基层供销合作社恢复合作商业性质。省委、省政府组织工作组到汉寿县进行供销社体制改革试点, 次年在全省铺开。基层供销合作社开展清理社员股金, 承认社员股权,进行换证分红等工作。然后, 在自愿的基础上吸收新社员, 开展扩股集资。到1984年, 全省加入供销社的农户占总农户的86.5%, 新老股金已达5 608万元。基层供销合作社普遍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恢复“三会” 制度, 有356名农民社员选为理事会理事,有4 766名选为监事会监事。由于民主制度的健全 ......
上一篇: (二)变动时期
下一篇: (一)新中国成立到 “文化大革命” 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