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根据政务院公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山东省农村普遍建立了人民调解组织,调处了大量民事纠纷,对促进农村的社会主义改造起到了重要作用。“文化大革命”期间,调解组织被砸烂,人民调解工作处于瘫痪状态。1972年人民调解工作开始恢复。1982年,省里召开了第一次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使山东省的调解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至1990年底,全省共建立调解委员会89 242个,占应建数的99.93%,有调解人员307 749人,形成了覆盖全省农村的调解网络。在调解工作中,广大调解工作者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积极疏导,化解矛盾,努力减少违法犯罪。
随着社会治安综合 ......
上一篇: (一)法制宣传教育
下一篇: (三)公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