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五”期间,安徽省供销合作事业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为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供销合作社机构进行了调整。供销合作社将城市、工矿区的消费(供销)合作社全部交国营商业领导。国营商业在农村的供销机构和农副产品收购(除粮食收购机构和农副产品转运机构外)全部交供销合作社。1955年,为全面安排农村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供销合作社退让、撤销了一些零售店,增加了批发和兼营批发机构。1956年,完成农村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全省农村私商16.4万多人,纳入合作商店的占62%,公私合营的1.18%,其余根据自愿原则组织不同形式的合作小组和中心商店。到1957年,全省供销合作 ......
上一篇: (一)经济恢复时期
下一篇: (三)曲折发展时期